今天你用“科学上网”了吗

发布于 2020-08-29  2.01k 次阅读


本文于 2020年8月30日 12:02 更新,注意查看最新内容

前言

关于科学上网,了解的人应该都明白是什么东西,不了解的,说明还没有这方面的需求,这里不过多解释。

PS:以下分隔线中为课程原文,因采用具体案例讲解,不方便删改,核心为第一个大标题的技术与法律


技术与法律

  1.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无罪,但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有罪,要看具体情况界定。
  2. 平台确责原则是指平台被利用犯罪,平台经营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  3. 程序员作为开发人员,如果对公司业务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”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;如果明知故犯,则可能会构成共犯,同样承担刑事责任。

相关案例

近几年频发的“网约车杀人”案件,把顺风车一次又一次地推上了风口浪尖,其评价系统更是备受争议。顺风车车主可以对乘客进行评价,并会显示在乘客的个人信息中,司机在接单前就能看到这些,进而选择乘客。

评价系统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是因为有“颜值爆表”、“安静的美少女”这类的评价,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,造成了惨剧。除了做坏事的人要担责外,剩下的究竟是技术问题、开发者问题还是公司经营的问题呢?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。

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技术与法律的关系,一个典型就是“VPN”翻墙问题。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案例,一家科技公司的开发工程师小李,因为公司业务要求,准备在网上搭建“VPN”服务器,然后卖翻墙软件和会员账号来赚钱。

不过小李隐约感觉“VPN”是灰色地带,但又不太确定,所以来找我咨询。

我给了小李怎样的答案呢?我们先来了解“VPN”相关的知识和规定,你就可以明白了。

法律知识

“VPN”,即虚拟私人网络,是一种常用的安全通信方式。使用“VPN”软件连接外网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翻墙”。

过去有不少企业使用“VPN”来保护通信安全,防止泄露商业秘密。后来也有不少个人使用“VPN”来连接外网、获取信息,很多“VPN”软件商应运而生。

但是,要注意的是,工信部曾明文规定,如果没有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,任何企业都不能自己建立或者租用“VPN”,开展跨境的经营活动。而对于有办公需要的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,可以向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租用“VPN”

另外,私人“VPN”、经营“VPN”业务的公司,在我国也都是不合法的。

2014年网信办的成立,再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,“VPN”软件也更难存活。已经有很多的个人或公司因为销售“VPN”而被判刑,而且相当一部分人被指控为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”。因为这个罪名本身还有一些争议,在这里我不做过多讨论,你也不需要去记住它。但是,目前来看,私自搭建“VPN”并且售卖的行为,明显是违法的

情景分析

明白了这些,我们都清楚,小李自然不能接下这个任务。他应当明确拒绝,并说服老板,不然甚至可以考虑辞职了。因为,如果公司开展售卖“VPN”的业务,可能受到以下处罚。

1.行政处罚
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开发“VPN”并对外销售,所有的违法收入都会被没收,还要交违法收入的3到5倍作为罚款。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到5万元,罚款为10万到100万元。情节严重的,网站也会被关闭。

2.刑事处罚

如果“VPN”销售业务的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,或是非法收入达到10万元,那么相关经营者犯非法经营罪。

而对于开发人员小李来说,如果他知道公司在做“VPN”的经营销售,还帮助公司搭建了服务器,就属于“知法犯法”。一旦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,小李就可能会被认定为“共同犯罪”,也就是“共犯”。

如果小李只是普通技术人员,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代码、做开发,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知情,那么小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至于写好的代码、开发的软件,是被公司用来合法还是非法经营,与小李本身没关系,也就不用对后续负责。

当然,这一点并不能成为逃罪的借口,需要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,证明自己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”。

这个界定,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立原则

技术中立,技术无罪,这话本身没任何问题。但要注意,这只是对技术本身的界定。就像我们说,一把刀作为工具本身是没有问题的,不管你买来是为了切菜剁肉还是打架砍人,都与生产厂商、刀具店的老板无关。但如果你明知某人要去寻仇,还送他一把刀,那就要另当别论了,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“共犯”了。

我们要知道,《刑法》处罚的不是“物体”,而是人。开发人员是不是有罪,要看开发者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情况分析,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技术是用来犯罪的,却依然参与开发,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。

除此之外,还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,就是我们开发或是经营的平台被其他人用来犯罪,比如有人通过直播平台来从事色情交易、或者进行非法的买卖。这时候,就涉及到了另一个原则,平台确责

因为技术中立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容错性,总会有一些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惩罚,强化平台的责任就成了新的认识。比如开头说到的网约车事件,评价系统和开发人员并没有责任,但是打车平台本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。

所以,如果你经营的平台被别人利用来犯罪,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,那就是及时制止并且报警,防止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扩大,不然最后吃亏的一定会有你。这种事情更不能看成商机,如果平台借机向犯罪分子收封口费或是索要分成,就可能成为共犯,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思维“法”宝

顺风车评价系统也好,“VPN”技术也好,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技术与法律的问题。顺风车评价系统被罪犯利用了,“VPN”被非法销售,其实都不是技术的错,技术无罪,只不过被人利用犯了罪。今后我们学习的很多技术法律知识,你都能发现这一点,并要能透过技术,了解到背后的法律和人性。


后话

第一次接触技术中立这个概念,是在快播案中,但快播案中,CEO王欣最后被判刑3年6个月,罚款一百万元。

再后来,白帽子提交世纪佳缘网漏洞后被抓等技术中立的事件中,诸多开发者都锒铛入狱,也不免让人唏嘘不已。

总之,做技术的,还是要保护好自己。


这短短的一生,我们最终都会失去。